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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业务
房产中介服务包括以下业务:
1.代办贷款。包括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2.单独办理产权过户。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仅需要房产中介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包括水、电、煤、天燃气、电话、互联网等的过户和结算手续。
违约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房产中介出现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提供虚假交易材料,或怠于履行自己义务等非归责于卖方或买方的原因,导致交易中断不能继续履行,以至于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实际利益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二、房产中介在买卖交易中具有什么法律性质
房产中介公司介入二手房产买卖双方购房交易中属于法律上所称的居间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购房房源、客源、买卖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居间费用,且居间费用由买卖双方承担。
三、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依法交纳税费;
5.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的责任;
7.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